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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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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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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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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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后的办理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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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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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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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组织机构成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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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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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七条 各组织机构在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到核准其登记或批准其成立的管理机关同级的代码主管部门申办代码证书,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批准其成立的机关批文、社团组织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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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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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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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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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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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九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并交回原发的代码证书;代码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核准并换发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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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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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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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证书遗失或毁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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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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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十条 代码证书遗失或毁损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有关证明和申请补办代码证书报告;代码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对原代码证书公告无效,并予以补发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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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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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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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终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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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代码证书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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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原组织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和代码证书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代码手续;代码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收缴原发的代码证书,并注销其代码标识,开具代码注销证明,并公告注销。一经注销的代码标识,不得重新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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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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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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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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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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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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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政府内部核查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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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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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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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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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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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政府内部核查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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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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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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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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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十条 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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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关于调整境外码备案业务流程的通知》(物编中心函〔2015〕48号)的要求,该业务已统一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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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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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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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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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第十四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设计平面图;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前款第二项材料应附具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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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出具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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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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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去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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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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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十六条 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提倡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需保留骨灰的,可凭遗体火化证存放或埋葬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堂(楼、塔)或公墓。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时,应提交骨灰安放(安葬)证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证明。禁止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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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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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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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单位委托代理销售电梯的证明材料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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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进口电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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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第十条第三款 销售进口电梯的,电梯销售者应当持制造单位委托代理销售电梯的证明材料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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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1条的规定,进口电梯,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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