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醫用酒精屬於危險化學品,根據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外購原料酒精分裝配製、銷售醫用酒精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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