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由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技術負責人應當由危險化學品企業層面技術、生産、設備等分管負責人或者二級單位(分廠)層面有關負責人擔任,操作負責人應當由重大危險源生産單元、儲存單元所在車間、單位的現場直接管理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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