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出租出借註冊安全工程師證書等行為如何處理
2024-08-16 16:25
為有效打擊證書挂靠等違法違規行為,《制度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註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明確“註冊安全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得出租出借證書。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註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福建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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