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教育費附加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據是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教育費附加計稅依據=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産繳納的兩稅稅額-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
其中,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是指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直接減徵或免征的兩稅稅額,不包括實行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辦法退還的兩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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