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收單位的哪些行為違反了《福建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2024-03-06 10:55
執收單位違反《福建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部門責令改正,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照規定設立非稅收入項目的;未按照規定公佈非稅收入執收依據的;未按照規定的執收方式執收非稅收入的;未按照規定將執收的非稅收入繳庫的;隱瞞、轉移、私分和挪用非稅收入的;拖延、滯壓、截留應當上解和下撥的非稅收入的;擅自改變非稅收入執收範圍、對象、標準、期限和程式的;擅自緩收、減收、免收非稅收入的;擅自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非稅收入的;擅自將非稅收入直接繳付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撥付下級單位的;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來源:福建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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