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哪些行為可以使用往來結算電子票據?

2024-08-07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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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行為,可以使用往來結算電子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電話費、出差人員交納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等。

  (三)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四)非同級財政撥款,包括從同級政府其他部門取得的橫向轉撥財政款、從上級或下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的經費撥款等。

  (五)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往來結算電子票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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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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