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享受主體: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託兒所、幼兒園
優惠內容: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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