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對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給予優惠政策支援,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築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國辦發〔2005〕26號)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積標準是指地方政府按國辦發〔2005〕26號文件規定並公佈的普通住房建築面積標準。對於以套內面積進行計量的,應換算成建築面積,判斷該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標準(國稅發〔2005〕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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