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財稅〔2016〕23號)
2.條例第八條(一)項所稱的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於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
3.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本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4.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財稅〔2008〕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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