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個人轉讓二手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對轉讓二手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徵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國稅發〔2006〕108號)
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上述文件所稱“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産權證上註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産權證註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註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
依據:財稅字〔1999〕278號和國稅發〔200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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