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均規定“未按照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屬於違法行為。依法評標是評審專家的義務;依法編制招標文件是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義務,評標、編制招標文件屬於兩個不同的主體,各自都應遵守法律規定,否則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然,評審專家可以以外部資料彌補招標文件的缺陷,法律法規就沒必要硬性規定評標的依據是採購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了,法律也沒必要規定“停止評審”了。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條規定的招標文件應當包括“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應寫入招標文件。不然,碎片化的制度靠一句兜底條款讓供應商、評審專家自己去揣測,既給供應商增加了投標風險,又增加了評審專家不應有的自由裁量。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四款規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因此,採購結果無效。
法律依據:
《關於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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