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違規。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産品,確需採購進口産品的,必須在採購開始前經財政部門核準。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購買進口産品的,如果仍有滿足需求的國內産品要求參與採購競爭的,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實施採購,不能在評分上予以歧視。
法律依據:
同《政府採購法》第十條。
同《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第四條。
同《關於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五、關於採購執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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