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不可以。進口産品論證專家組應當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必須包括一名法律專家,産品技術專家應當為非本單位並熟悉該産品的專家。採購人代表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與論證。參與論證的專家不得作為採購評審專家參與同一項目的採購評審工作。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專家組應當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必須包括一名法律專家,産品技術專家應當為非本單位並熟悉該産品的專家。採購人代表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與論證。
第十三條參與論證的專家不得作為採購評審專家參與同一項目的採購評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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