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未經批准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2023-12-26 10:36
| | |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溫馨提示: 請使用OFD閱讀軟體瀏覽源文件,如未安裝點擊下載

來源:福建省公安廳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