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後改名字條件和現在的有沒有變化呢?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姓氏的選取】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決定、變更姓名、名稱及轉讓名稱的規定】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公民向公安機關申請,要求變更姓名的辦理條件:符合法律要求,不違背公序良俗,理由正當的。公民的姓名用字需符合國家《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漢字。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需取得親生父母雙方同意。
理由正當的情況包括:
①被收養的小孩;
②小孩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
③婦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結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④僧、道尼還俗,由法名改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為法名的;
⑤經父母雙方同意,離婚後一方要求為小孩更名的;
⑥名字文字字義或發音與習俗相衝突或粗俗不雅的;
⑦其他被公安機關認為理由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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