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廢止,失效( 宣佈失效)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規定,收取工本費每證10元。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