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廢止,失效( 宣佈失效)
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證簽發每滿 1 年之日前 1 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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