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依照《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規定:首次設立探礦權保留,應當提交探礦權範圍內已探明可供開採礦體的説明。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礦權申請保留,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礦權申請保留,應當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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