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2021年11月27日之前建設的設施農業用地項目需要補辦備案手續,如何處理?

2023-12-27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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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於2021年11月27日《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文件出臺前建設的設施農業用地項目,符合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於規範和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0〕43號文件要求的,可以補辦備案手續具體按閩自然資發〔2020〕43號等文件有關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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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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