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項;國有參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除此之外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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