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併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股東的內部決策文件;
(二)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併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國有控股股東及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換股價格的確定依據、現金選擇權安排、吸收合併後的股權結構、債務處置、職工安置、市場應對預案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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