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廢止,失效( 宣佈失效)
新《公司法》實施以後,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新增出資的認繳出資時間自增資之日起不應超過5年;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在增資前完成實繳。
溫馨提示: 請使用OFD閱讀軟體瀏覽源文件,如未安裝點擊下載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