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根據修訂後《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清算組由董事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的除外。公司在對外公告清算組信息時應以董事為清算組成員。公司申請登出登記前,除需進行清算組及債權人公告外,還需公告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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