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審計委員會的職能和定位
2024-08-15 17:39
1、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條和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2、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一般職能定位是財務監督。但隨著新《公司法》的頒布實施,公司可以在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之間“二選一”,審計委員會的職能和定位也發生了變化。
3、若公司選擇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事會,那麼審計委員會將承接原有監事會職能,繼而成為公司內部一個綜合、全面履行監督職責的機構。換言之,法律賦予監事會的職權,如業務監督權、人事監督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權力、提案權、提起代表訴訟權等將一併歸入審計委員會職權。
來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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