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對董事會職權的調整
2024-09-19 15:48
新公司法在第六十七條對董事會職權的規定中,刪除“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的表述。在具體管理事項中,刪除了“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一項;新增“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一項,進一步擴大董事會的職權範圍,強化了董事會的職能。此外,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新增董事會維護資本充實的義務,規定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未及時履行該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該新增規定進一步增強了董事會對公司資本的話語權。
來源:省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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