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訴機關應當撤銷原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由申訴機關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重新作出決定?
2024-10-28 16:14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訴機關應當撤銷原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由申訴機關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程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
來源:《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