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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哪些行為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2025-01-1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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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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