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哪些行為,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七十四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經批准、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三)違法竊取、洩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洩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
(四)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五)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七)違反規定採取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留置或者禁閉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或者變更的;
(八)違反規定採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措施,或者不按規定解除技術調查、限制出境措施的;
(九)利用職權非法干擾企業生産經營或者侵害企業經營者人身權利、財産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十)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