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刑事處罰的黨員黨費交納問題受到刑事處罰的黨員黨費交納問題
2025-04-08 16:40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據此,對已開除黨籍的,不再交納黨費;對個別沒有開除黨籍的,仍應按規定交納黨費。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據此,對已開除黨籍的,不再交納黨費;對個別沒有開除黨籍的,仍應按規定交納黨費。
來源:黨群工作處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