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禁止從事哪些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2023-02-15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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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一)開(圍)墾、排幹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在濕地範圍內採砂、採礦、取土或者修築設施;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四)過度放牧或者濫採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採取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

  (五)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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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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