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些廢棄放射源我們如何管理?
答:根據生態環境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放射源使用單位在放射源閒置或廢棄後三個月內要按規定處置。對於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單位,可將閒置或者廢棄的放射源交回生産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確實無法交回生産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要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單位,可將閒置或者廢棄的放射源交回生産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我省現有一座放射性廢物庫,可以對Ⅰ至Ⅴ類放射源進行集中貯存。2017年按照財政部文件要求,省輻射環境監督站停止徵收城市放射性廢物(源)送貯費。隨後,我廳出臺文件,督促核技術利用單位做好放射性廢物(源)的送貯工作。
對存在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儘快送貯(交回生産單位或返回原出口國);對存在短期(3個月內)閒置停用放射源的單位,應採取有效的安防措施並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對存在長期閒置停用放射源的單位,應及時送貯或送交省放射性廢物庫暫存,暫存超過2年後按規定辦理送貯手續。對未按規定將其産生的放射性廢物(源)送交貯存的,將依法進行處罰。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