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的要求有哪些
根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 (HJ1259-2022)》中“4.2分類管理”要求:
根據危險廢物的産生數量和環境風險等因素,産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的管理類別按照以下原則分為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危險廢物簡化管理單位和危險廢物登記管理單位。
一、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
(一)同一生産經營場所危險廢物年産生量100t及以上的單位。
(二) 具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單位。
(三)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
二、危險廢物簡化管理單位
同一生産經營場所危險廢物年産生量10t及以上且未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的單位。
三、危險廢物登記管理單位
同一生産經營場所危險廢物年産生量10t以下且未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的單位。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對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産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的管理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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