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中,和水産品品質安全相關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2022-11-15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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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式控制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産經營者對其生産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援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援食品生産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準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

  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産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第二十九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後,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産經營者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産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第四十九條 食用農産品生産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食用農産品的生産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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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省海洋與漁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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