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①漁船在航行時必須派專人值班瞭望;值班人員不得擅離崗位,交接班應履行交接手續;
②漁船不得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不得在禁航區航行;
③航行作業應避開商船習慣航線。
④應按規定正確顯示號燈、 號型,按規定鳴放聲號,準確表明自己船舶的動態;
⑤必須嚴格遵守《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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