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什麼情況報告?

2024-10-18 15:45
| | | |
  根據《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在危險貨物港口裝卸、過駁、儲存、包裝、集裝箱裝拆箱等作業開始24小時前,應當將作業委託人,以及危險貨物品名、數量、理化性質、作業地點和時間、安全防範措施等事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作業的決定,通知報告人,並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海事管理機構。未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溫馨提示: 請使用OFD閱讀軟體瀏覽源文件,如未安裝點擊下載

來源: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