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一是全面推進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堅持國家指導、省級統籌、市級落地的原則,完善省、市兩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統籌開展定期調整和動態更新。推進國家和省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系統與其他業務系統的信息共用、業務協同,完善線上政務服務和智慧決策功能。
二是助推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通過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加強整體性保護和系統性治理,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實施。促進綠色低碳發展,推進傳統産業綠色低碳轉型升級和清潔生産改造,引導重點行業向環境容量大、市場需求旺盛、市場保障條件好的地區科學佈局、有序轉移。為地方黨委和政府提供決策支撐,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依法依規設置公共查閱許可權,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對企業投資的引導。
三是實施生態環境高水準保護。以“三區四帶”為重點區域,分單元識別突出環境問題,落實環境治理差異化管控要求,維護生態安全格局。強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在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大氣、土壤、噪聲等生態環境管理中的應用,推動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防範結構性、佈局性環境風險。強化政策協同,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納入有關標準、政策等制定修訂中。
四是加強監督考核。對生態功能明顯降低的優先保護單元、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的重點管控單元以及環境品質明顯下降的其他區域,加強監管執法。將制度落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納入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將實施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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