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由於無線充電設備無需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不顯示型號核準代碼等相關設備信息,為便於識別和管理無線充電設備,《規定》明確,生産、進口無線充電設備的企業應當在無線充電設備的顯著位置標注或者採用電子形式顯示無線充電設備的專用標識,確因設備尺寸過小等原因無法標注或者顯示專用標識的,應當在設備的獨立外包裝或者使用説明中標注。目前,我們正在研究制定專用標識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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