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福建省無線電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服務指南(2024 年版)》中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設定依據是什麼?

2024-11-29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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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 672 號)第十四條 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使用許可,但下列頻率除外:(一)業餘無線電臺、公眾對講機、制式無線電臺使用的頻率;(二)國際安全與遇險系統,用於航空、水上移動業務和無線電導航業務的國際固定頻率;(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頻率。第十八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確定範圍內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

  (2)《福建省無線電管理條例》(1998 年 8 月 1 日福建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 年 5 月 31 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修正)第十四條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無線電頻率的劃分和分配,按照許可權規劃和指配無線電頻率。

  (3)《無線電頻率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第 40號令)第四條 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的頻率除外。

來源: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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