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1)所申請的無線電頻率符合無線電頻率劃分和使用規定,有明確具體的用途;
(2)有可用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技術方案可行;
(3)有管理無線電臺(站)的專業技術人員;
(4)對依法使用的其他無線電頻率不會産生有害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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