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異地使用呼號問題
2025-04-03 16:36
根據《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信部令 第22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置的通信範圍涉及兩個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涉及境外的業餘無線電臺,可以在設臺地以外的地點進行異地發射操作,但應當遵守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根據《辦法》附錄3,我國業餘無線電臺分區號為第1~9區和第0區共計10個分區,每個分區包含1~4個省級行政區域。在符合《辦法》第二十五條對異地發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實際進行異地發射操作時,如為跨分區的異地發射,應在呼號前加上前綴“字母B、操作地業餘無線電臺分區號、符號/”(以下簡稱“前綴”);如為同一分區內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異地發射,原則上應在呼號前加上前綴,但為提高操作便利性和通聯效率,也可不加前綴直接使用本人呼號進行通聯。
需要注意的是,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應嚴格按照業餘無線電臺執照載明的臺址/使用區域設置、使用業餘無線電臺,不得超出業餘無線電臺執照所載明的設臺地域範圍。
來源: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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