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主要包括3個方面內容:
一是健全協同推進機制。鼓勵龍頭企業、骨幹企業等發起成立新材料産業協會或産業聯盟,建立新材料産業專家諮詢委員會。
二是加大要素服務保障。支援上市企業開展股權、債券再融資和並購重組。引導國家級基金和社會各類投資基金加大對新材料産業化項目投資力度。
三是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支援新材料企業高水準“走出去”、高品質“引進來”,加強政策宣貫和典型經驗推廣,助推新材料産業高品質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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