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附加校方無過失責任保險保障的是在保險單列明的保險期限及承保區域範圍內,因自然災害、學生自身原因、學生體質差異、校外的突發性侵害而導致被保險人的在校學生發生人身傷亡,被保險人已履行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但是依法仍需對受傷害學生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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