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審核機關自受理之日起,須在十五日內向申請者作出答覆。符合規定條件者,應發給《糧食收購許可證》;認為申請者條件不符的,應向申請者作出書面説明,並告知申請者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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