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一是國家所有權:森林資源原則上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二是集體所有權: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及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的決定來行使對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三是個人所有的林木:公民個人不享有森林和林地的所有權,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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