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林權爭議未解決前,一方擅自採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6號)第五條第二款“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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