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確定林木損失程度可根據樹冠、樹榦形成層和樹根受害情況來定,具體劃分標準為:
(一)燒燬木:樹冠全部燒焦,樹榦嚴重燒傷,採伐後不能作為用材的火燒木視為燒燬木;
(二)燒死木:樹冠2/3以上被燒焦,或樹榦形成層2/3以上被燒壞(棕褐色),樹根燒傷嚴重,樹木已無恢復生長的可能,採伐後尚能做用材的火燒木,列為燒死木;
(三)燒傷木:樹冠被燒傷部分在1/2以下,樹根燒傷不嚴重,還有恢復生長的可能,列為燒傷木;
(四)未傷木:樹榦形成層沒有受到傷害,僅外部樹皮被熏黑;樹根沒受傷害,列為未傷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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