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在什麼情況下應退出保障?
2024-08-30 15:34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實行實名制登記動態管理,堅持“應保盡報、應退盡退”原則。規定保障情形發生變化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委託的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對不再符合規定保障情形的,應當及時終止其保障資格,退出保障。
規定保障情形發生變化後,為體現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落實社會公平可及,設置3個月過渡期限。3個月後,父母雙方或一方有撫養能力的,從第4個月開始終止原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各項保障待遇。
來源:福建省民政廳兒童福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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