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
2024-08-30 15:46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搜尋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二)監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
(四)監護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照料的狀態;
(五)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來源:福建省民政廳兒童福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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