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慈善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財産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1.扶貧、濟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3.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4.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6.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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